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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打印本页]

作者: 烈士英魂永存    时间: 2005-10-9 15:14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这个贴子最后由烈士英魂永存在 2005/10/09 04:39pm 第 1 次编辑]


  读者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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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半岛之鹰    时间: 2005-10-9 15:33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现在的人对待英雄就像对待仇人似的,真不明白
作者: 真言    时间: 2005-10-9 15:39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NND!经济发展连烈士安息之地也抢了?!给熊老板家里送花圈!老子出钱!!
作者: 半岛之鹰    时间: 2005-10-9 15:57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下面引用由真言2005/10/09 03:39pm 发表的内容:
NND!经济发展连烈士安息之地也抢了?!给熊老板家里送花圈!老子出钱!!
好 我再帮这个畜生买个骨灰盒就齐了
作者: 哈赤    时间: 2005-10-9 16:32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奶奶的,现在有些人挣钱都挣疯了
作者: fcglj022    时间: 2005-10-9 17:28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早看过了,但忍不住再说一下。他们的良心让狗吃了!忘本!民族的败类!
作者: 汉疆    时间: 2005-10-9 17:50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弟兄们,这不是一个熊老板的良心问题,这是一个政府,一代当权者的良知到哪里去的问题,我们愤怒有什么用?好好想想,这种现象该怪谁?????????????????????????????[USECHGFONTE]
作者: wagsdjn    时间: 2005-10-9 19:00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还我们的英灵一方净土吧,这应该不难。
作者: 梧桐    时间: 2005-10-9 19:39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悲哀,愤怒!
作者: 法卡山战士    时间: 2005-10-9 19:47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下面引用由真言2005/10/09 03:39pm 发表的内容:
NND!经济发展连烈士安息之地也抢了?!给熊老板家里送花圈!老子出钱!!
对~~~~NND这熊老板是狗娘养的畜生!!!!!
作者: CHINAWIN    时间: 2005-10-9 23:40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这些见利忘义的中国人一天不能从思想上被消灭,这个民族是没有希望的.
政府一天不代表着百姓的利益,民族的利益去管理社会,国家是没有希望的.

作者: 3510652    时间: 2005-10-10 08:16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下面引用由法卡山战士2005/10/09 07:47pm 发表的内容:
对~~~~NND这熊老板是狗娘养的畜生!!!!!
对、这熊老板是狗熊养大的畜生!!!!
作者: 老山女兵    时间: 2005-10-10 08:23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我生气了````真的生气了````昨晚一宿未眠`````
我憎恨熊和它后面的NND“熊”````
我藐视麻木不仁的活着的“雄”```
 
既然自己也爱莫能助```我也自罚`````
从今天开始,老子罢网!!!
网络啊```你TNND网络``拜了````
我们该说拜了``
我原想乞求你拯救我的残身残心```
你却给我带来太多的伤心```
给战友和网友们最后敬一个礼!
给烈士深深的鞠一个躬!
对不起了```我已无能```
该干吗我干吗去吧``````

作者: 枪舞耀阳    时间: 2005-10-10 09:51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何必呢,这个世界不公平的事多了,重要的是我们发现问题去解决它,而不是怨天尤人,要以积极的态度去完善这个社会,楼主贴子里的那个人就是个例子,他不会因中院的判决而放弃,是选择再次到高院上诉,法不容情,我们应该按照法律的框架去解决这个事情,也能靠新闻媒体的舆论工具去督导熊老板的良心,相信事情一定会有个圆满解决的.
作者: 老山老兵    时间: 2005-10-10 10:15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哦!!这位朋友的发言很中听!!!!!鼓掌!!!!

作者: 9303    时间: 2005-10-10 10:32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看过此贴的朋友做个链接,在别的网站上发,如何?
作者: 0013    时间: 2005-10-10 10:37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狗熊这个名称想着就窝囊!!!BS见利忘义的政府!!
作者: WZM    时间: 2005-10-10 11:15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看了很气愤,但是我们犯了一个错误,那就是法律是为权势服务的,这是现实。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我们自己才能救世。令人欣喜的是我们有许多战友工作在各行各业有普遍的传播消息的条件,我们有许多的网络高手和各种设计人才。假如有这个熊场的各种照片,我们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设计和创作出许多优秀的、令人震撼的各种作品。我们会在几分钟内传边国内外的网站!震动了民心才是我们的目的,法院的一纸判决有什么?现在的老百姓根本就不相信它,更不要说去看它。

作者: 零度水先生    时间: 2005-10-10 11:54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这个贴子最后由零度水先生在 2005/10/10 11:57a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老山女兵2005/10/10 08:23am 发表的内容:
我生气了````真的生气了````昨晚一宿未眠`````
我憎恨熊和它后面的NND“熊”````
我藐视麻木不仁的活着的“雄”```
 
...

老山女兵(老九)你不能走,怎么耍起小孩子脾气来了!血站需要你!!成千上万个英灵需要你!!!
  
作者: 看客    时间: 2005-10-10 16:08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养熊场?是不是取熊胆的买卖?有没有违法勾当?看看最近国家林业局的发言,
http://env.people.com.cn/GB/1072/3468062.html, 重点提两个问题:
1。什么时候建的?93年以后建的都是违法的吧?
“。。。1992年《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将中国熊列为附录一的内容,中国政府严格履行了公约的义务,禁止出口熊胆及其制品。1993年起停止兴建养熊取胆场。。。”

2。有没有虐熊?(估计这种小作坊好不到哪去),有照片等证据最好,往林业局和动物保护组织那儿捅。。。
“第二个方面是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关闭、取缔了一批技术落后、条件恶劣的养熊取胆场,收容、治疗受到伤害的熊,依法严处违法的责任人。2004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决定全面禁止野外猎捕熊资源和以极端残酷的方式养熊取胆的行为,防止非法养殖或者条件恶劣的养熊单位非法销售其产品。目前仍有极少数非法养熊取胆场,中国政府正在调查,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附:林业局发言人全文如下。
中国养熊取胆已经法制化规范化 虐待是个别行为

2005年06月14日11:29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人民网北京6月14日讯 记者王京报道:今天上午,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外个别媒体关于“中国某些地区活熊取胆问题”的报道,存在夸大和不实的现象,有失客观、全面和公正。曹清尧说,中国在养熊取胆方面已经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只是个别人的行为。
  曹清尧介绍,多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并且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先后颁布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入了《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从法律上保障了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将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作为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列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近年来,野生动物栖息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有2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在稳步增加。
  我们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利用非常慎重,基本方针是严格保护野生资源,积极培育利用人工繁殖资源,目前已经基本上实现了通过人工培育解决利用的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熊的资源的保护工作,将黑熊、棕熊列为中国的二级保护动物,将马来熊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将熊的活动区作为一级保护区,开展回归大自然的实验,已经成功地将六只人工繁殖的黑熊放在长白山自然保护区。
  有关熊胆的替代品也正在研究推广之中,1992年《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将中国熊列为附录一的内容,中国政府严格履行了公约的义务,禁止出口熊胆及其制品。1993年起停止兴建养熊取胆场,并停止野外捕捉熊用于取胆,有效地促进了野生资源的恢复。据去年完成的野生动物调查的结果,中国熊的资源正在逐年增加。
  曹清尧也指出,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文明,发挥中医药的传统也是人类的文明。利用熊胆制药在中国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无数成功的实例使熊胆药效的功能得到确认,在救死扶伤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为了更好地保护好野生资源,利用好熊胆的医药功能,中国1984年开始批准建立一些熊的养殖场,经过我们对比,每一只驯养的熊可以取胆约5年,相当于野外捕杀220只熊获得的熊胆粉。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药用的需求,也保障了治病救人的需要。
  曹清尧说,在养熊取胆的初期,由于我们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管理不规范,确实有少数取胆技术条件差,取胆手段落后的情况。对此,中国政府一方面及时制定了黑熊养殖技术管理的暂行办法,对养殖取熊胆和取胆的方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要做到卫生、无痛操作,取胆熊均可在较大的场所自由活动,并且严格规定,对三岁以下、体重约在100公斤以下、病弱或者肢体残疾、怀孕或者哺乳期,以及其他不宜取胆的熊实行禁止取胆;同时要求对取胆的熊进行良好的护理,保障其有丰富的食物营养。
  第二个方面是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关闭、取缔了一批技术落后、条件恶劣的养熊取胆场,收容、治疗受到伤害的熊,依法严处违法的责任人。2004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决定全面禁止野外猎捕熊资源和以极端残酷的方式养熊取胆的行为,防止非法养殖或者条件恶劣的养熊单位非法销售其产品。目前仍有极少数非法养熊取胆场,中国政府正在调查,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作者: 零度水先生    时间: 2005-10-10 21:07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依据从1993年起停止兴建养熊取胆场的规定,可到当地工商管理局了解该场建立日期(营业执照有)。如在1993年之后建,群众举报,可依法取缔。
作者: 枪舞耀阳    时间: 2005-10-10 22:21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20楼的兄弟提供的资料就不错,我们可拿这条法规提请工商部门看那家公司有没违法经营,如有坚决取缔,这就是依法治国
作者: 老山老兵    时间: 2005-10-11 08:07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下面引用由零度水先生2005/10/10 09:07pm 发表的内容:


      依据从1993年起停止兴建养熊取胆场的规定,可到当地工商管理局了解该场建立日期(营业执照有)。如在1993年之后建,群众举报,可依法取缔。



哦!!还有这一说?呵呵....还是老弟阅历丰富呀.这招厉害!厉害!!
作者: 葡萄酒    时间: 2005-10-11 08:11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气愤ing!!!
作者: WZM    时间: 2005-10-11 09:43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这个贴子最后由WZM在 2005/10/11 09:51am 第 3 次编辑]

养熊取胆纳入法制轨道
2005-6-16 9:25:00  来源:
    本报北京6月14日讯记者郄建荣 备受世界关注的我国活熊取胆行为现已进入了法制化、规
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只是个别人的行为。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这样说。
    曹清尧坦陈,在养熊取胆的初期,由于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很完善,管理不规范,少数地方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对此,中国政府一方面及时制定了黑熊养殖技术管理的暂行办法,对人工养殖熊取胆和取胆的方式都做了卫生、无痛操作的规定,并且严格规定,对3岁以下、体重约在100公斤以下、病弱或者肢体残疾、怀孕或者哺乳期,以及其他不宜取胆的熊实行禁止取胆等。
    曹清尧表示,我国对野生动物资源利用非常慎重,基本方针是严格保护野生资源,积极培育利用人工繁殖资源,目前已经基本上实现了通过人工培育解决利用的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熊的资源保护工作,将黑熊、棕熊列为中国的二级保护动物,将马来熊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将熊的活动区作为一级保护区,开展回归大自然的实验,已经成功地将6只人工繁殖的黑熊放生在长白山自然保护区。
    曹清尧说,利用熊胆制药在中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在救死扶伤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为了更好地保护好野生资源,利用好熊胆的医药功能,中国1984年开始批准建立一些熊的养殖场,经过国家林业局对比,每一只驯养的熊可以取胆约5年,相当于野外捕杀220只熊获得的熊胆粉。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药用的需求,也保障了治病救人的需要。此外,有关熊胆的替代品也正在研究推广之中,1992年《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将中国熊列为附录一的内容,中国政府严格履行了公约的义务,禁止出口熊胆及其制品。1993年起停止兴建养熊取胆场,并停止野外捕捉熊用于取胆,有效地促进了野生资源的恢复。据去年完成的野生动物调查的结果,中国熊的资源正在逐年增加。曹清尧介绍说,国家林业局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关闭、取缔了一批技术落后、条件恶劣的养熊取胆场,收容、治疗受到伤害的熊,依法严处违法的责任人。2004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通知全面禁止野外猎捕熊资源和以极端残酷的方式养熊取胆的行为,防止非法养殖或者条件恶劣的养熊单位非法销售其产品。目前仍有极少数非法养熊取胆场,中国政府正在调查,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亞洲動物基金拯救黑熊网址:http://www.animalsasia.org/index.php?module=30&menupos=2&lg=tw
事情的起源
  
     
  
1993年,亞洲動物基金的創辦人暨執行總監謝羅便臣女士MBE走進了中國的一個養熊場,眼前的一切令她驚駭:
「那是一個酷刑室,一個動物的地獄。正如你所看到的,牠們根本無法活動、無法站立、無法轉身,牠們只能將掌爪伸出鐵籠取食物充飢。」聽聽謝羅便臣女士親自講述
謝羅便臣女士親眼目睹亞洲黑熊(也稱月熊,因其胸部有新月形黃毛而得名)被囚禁在狹窄的鐵籠裡,腹部給植入已生銹的金屬導管,用以抽取膽汁作中藥用途。後來,她發現這種膽汁可以被更便宜的草藥及人工合成葯品完全替代。
從此,謝羅便臣女士在中國埋首工作,努力不懈地與中國各政府部門協商及建立共識,為的就是要終止這種殘忍的行業。
謝羅便臣女士的不辭勞苦終於獲得回報。2000年7月,亞洲動物基金、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及四川林業廳共同簽訂里程碑式的協議,宣布釋放500隻被囚禁於四川養熊場的黑熊,及為將來中國全面淘汰養熊業而努力,並推廣以草藥替代熊膽入藥。這項協議是中國政府與國外動物福利組織簽署的首項協定。
《拯救黑熊》進行得如火如荼!
2000年10月至今,政府已關閉了超過39個養熊場,139頭黑熊被拯救及運抵亞洲動物基金位於四川的黑熊救護中心。剛抵埗時,黑熊的健康狀況惡劣得叫人憂心 – 牠們不僅瘦骨嶙峋及孱弱不堪,而且更表現得惶恐受驚。然而,經過工作人員及獸醫的悉心照顧及治療之後,大部分的黑熊終於能夠康復過來!
黑熊的康復時間需時數個月,但可惜的是,這些黑熊未能被送返大自然。因為這些黑熊當中,有的傷殘及沒有自衛能力,有的在養熊場內人工繁殖,有的自幼已被捕捉飼養,牠們根本完全缺乏基本的野外求生技能。因此,亞洲動物基金正興建一所永久的庇護中心,讓黑熊們在優美的竹林內無憂無慮的生活。庇護中心及配套的教育村是我們透過教育改寫黑熊苦難現狀的關鍵。亞洲動物基金的拯救黑熊行動,亦大幅提升了中國的動物福利概念。
請加入我們的行動﹗


被囚禁黑熊


有关媒体的报道原文:
  “每年有7000多只亚洲黑熊在中国各地的四百多个熊场上受着残酷的折磨。被称为“胆熊”的黑熊、棕熊被囚禁在一个个小得无法翻身的铁笼里。它们都已被判无期徒刑,终身囹圄,而且还时常被谋财害命的养熊场老板抽取胆汁,日日遭受皮肉之苦。它们的腹部都插着一根金属管子,定时地被抽取胆汁。”
    “每天,当身穿白大褂,医生模样的人一露面,群熊顿时就象见了小鬼似的哀嚎起来,每头熊都知道又将大难临头了,冷酷的白大褂在一只黑熊笼前伸出铁钩,勾住熊颈,黑熊顿时龇牙咧嘴暴眼地哭嚎起来。熊的腹部有一条永不愈合的刀口,刀口上插一管,直通胆囊,取胆汁时,打开软管即可,当墨绿色的胆汁(这被经营者视为源源流出的财富)被一股股抽取出来时,无辜的熊大张着嘴,剧烈地喘息着,双眼凸暴着,四肢颤抖着……这样的酷刑,从上午八点到十点,每天不拉,从每只熊的身上榨取的胆汁150~200毫升,抽取时,熊场里便响起这令人撕心裂肺、却能令操控者充耳不闻的熊的哭诉和呻吟,抽完胆汁的熊捂着腹部蜷缩于笼中浑身颤栗,亮晶晶的小眼睛上还往往挂着一般是无奈地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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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98的退伍兵    时间: 2005-10-11 11:18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混蛋、畜生的做法,政府都他妈吃干饭的啊!
作者: 零度水先生    时间: 2005-10-11 21:59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下面引用由老山老兵2005/10/11 08:07am 发表的内容:
哦!!还有这一说?呵呵....还是老弟阅历丰富呀.这招厉害!厉害!!

过奖!过奖!
还可以参考对付沙士、禽流感等的做法,我就不信在熊身上找不到沙士、禽流感类病毒,象对果子狸一样-----全杀掉!!!
作者: 烈士英魂永存    时间: 2005-10-12 09:49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顶!
作者: 唐勇96团二营    时间: 2005-10-12 11:56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他们的人性,良知都喂"熊"去了,悲哀啊!!!!!!!!11
      支持战友们的意见和建议,铲平它...........
作者: 舟桥老兵    时间: 2005-10-12 20:17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大家不能走,走了就更没有说话的了啊!!
作者: 138s412t    时间: 2005-10-13 11:13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我是参战老兵,我看过贴子后非常气愤,我要说两句:
   两山作战注定是一场被人们遗忘的战争,但英雄们的事迹是不会被遗忘的,他们的英灵将永世长存,他们创造的无私奉献的老山精神将永世长存.
   烈士们的安息之地不容任何人践踏,我们参战的活着的人们将永远不会忘记那段将战友情升华到最高峰的,那些激动人心的时日.
   我作为一个参战老兵,支持你们捍卫英灵的正义行动,谴责那些把经济和金钱凌驾于烈士之上的丧尽天良的人们和不作为的官老爷们.
作者: NBA    时间: 2005-10-13 11:31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举报这些狗熊...NND!!
现在TM的地方官的利益往往驾于人性之上....
作者: 40460507雄    时间: 2005-10-13 23:21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11楼怎么不象中国人,
作者: 钥匙    时间: 2005-10-14 11:36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大家转载吧,事情弄大了,就有人管理了
作者: 老山老兵    时间: 2005-10-16 09:59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下面引用由舟桥老兵2005/10/12 08:17pm 发表的内容:
大家不能走,走了就更没有说话的了啊!!



舟桥老兵最近在忙什么呀?好久没有见你了,很想念的.
作者: CHINAWIN    时间: 2005-10-16 21:30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下面引用由40460507雄2005/10/13 11:21pm 发表的内容:
11楼怎么不象中国人,

何出此言?有什么问题?
作者: 金龙    时间: 2005-10-17 13:25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估计他没有上过战场,没有领略过硝烟的残酷!
作者: 何需马革    时间: 2005-11-30 12:51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长此以往,国将不国了
作者: zhp7707    时间: 2005-12-1 21:34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忘记历史就是最大的背叛!无论世界如何改变,烈士们的英灵将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作者: 刀客1979    时间: 2005-12-5 03:52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支持人民英雄万岁!!!不要让英雄们在九泉之下也寒心啊!!!
作者: 四连山    时间: 2005-12-5 09:00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王正钢只是烈士的战友、普通公民,既不是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也不是近亲属,不具备主体诉讼资格。”
====================================================================
试看,这是法律的缺憾?还是执法者胡蛮?

当年越军侵边、杀民、赶华侨,是占的烈士家的地皮吗?是杀的烈士的亲属吗?是赶回了烈士的父母吗?不是。那么,国家为什么要让烈士去斗争、去牺牲?国家为什么要拿人民的钱埋葬他?他的墓地为什么无偿占用了国家的山林?

我认为,烈士遗体的保护权和名誉权是亲属的、是战友的、是军队的、更是国家和全体人民的。

即便是这种诉讼权不成立,那么国家呢?国家干什么去了?只有危机到来时号令军人去卖命的权力而没有保护烈士名誉的义务吗?

作者: 四连山    时间: 2005-12-5 09:15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下面引用由40460507雄2005/10/13 11:21pm 发表的内容:
11楼怎么不象中国人,
你怎么在这里骂人不骂熊?怀疑你的动物级别?
作者: 老山老兵    时间: 2005-12-5 10:29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下面引用由四连山2005/12/05 09:00am 发表的内容:
“王正钢只是烈士的战友、普通公民,既不是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也不是近亲属,不具备主体诉讼资格。”
====================================================================
试看,这是法律的缺憾? ...



哦!说得好极了!是这个理!顶!支持!!
作者: xiphodon    时间: 2005-12-5 17:12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nxp,部队哪去了,要是李云龙的话,他会有办法的。
作者: 千里跃进    时间: 2005-12-5 18:47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中国特色的经济建设,当权者和无法商人的温床.
烈士陵园如此被占用,我看,全世界里只有在中国会发生.
作者: kbcc    时间: 2005-12-5 19:36
标题: 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老子明天跑去屏边把他XXXX的基地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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