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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伤残军人政策求助 [打印本页]

作者: 荣军    时间: 2006-11-25 09:57
标题: 伤残军人政策求助
紧急求助:关于《重点优抚对象是否包括有工作单位的伤残军人》权威部门的明文解释。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病休、待岗、下岗及无工作单位自办企业、个体开店、在私企打工的伤残军人是否属重点优抚对象?

作者: 荣军    时间: 2006-11-28 14:48
标题: 伤残军人政策求助
温家宝会见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代表时强调:将伤残军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李学举部长在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最直接的服务对象还是三类群体:一是受灾群众、贫困人口、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体;二是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三是烈军属、在乡老红军、复员退伍军人、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重点优抚群体。
从总理到部长都把伤残军人归纳为重点优抚对象(群体),然而在《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  享受优抚金的....残疾军人...为重点优抚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浙江省重点优抚对象证》。 优抚金是指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之和。 有工作单位的只领抚恤金,没有工作单位的可领优抚金。这样把有工作单位的(包括待岗、下岗、病休、退休)伤残军人排除在‘重点’优抚对象之外,使他们享受不到国家、社会对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了。
请问企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病休、待岗、下岗及买断后自谋职业办企业、个体开店、在私企/外企打工的伤残军人是否属重点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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