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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偶遇老兵
[这个贴子最后由cpcliusi在 2005/03/20 08:36pm 第 1 次编辑]
一九七九年二月,中共云南省委、昆明军区党委联发了(79)7号文件,即“关于沙甸事件的平反通知”。文件指出:“一九六八年以来,由于潭甫仁、周兴推行林彪、‘四人帮’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大搞以人划线、层层站队,支一派、压一派,严重分裂了各族干部群众,甚至采取了侮辱回民群众的错误做法,伤害了民族感情,破坏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破坏了民族团结,引起了沙甸等地回族群众的强烈不满。问题发生后,一九七四年五月,中央作了正确指示,要周兴亲自处理,落实政策,周兴却坚持错误、采取一系列激化矛盾的错误做法,酿成了一九七五年七月沙甸事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沙甸事件并不是反革命叛乱,采取军事解决是错误的。经党中央批准,原定(以沙甸为中心的反革命武装叛乱)的结论应予撤销,这个事件中涉及的广大回族干部群众应予平反。”
中共云南省委民族工作部同时发了(79)1号文件。即“关于处理沙甸事件遗留问题的通知”。国家补助修建了七所清真寺。落实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一九八○年七月,省委民族工作部又发了(80)142号文件,即“关于沙甸事件平反善后经费的若干补充意见”。按照文件精神,红河州委、个旧市委处理了孤老、孤儿、半孤儿以及死难家属的抚恤救济问题、伤残人员的医疗补助问题。
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了二百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孤儿及受害家属子女;沙甸划为经济作物区,吃国家返销粮。
一九七八年八月,针对云南省委、昆明军区党委联发(79)7号文件第3条留下的尾巴,云南省委发了(87)31号文件,即《关于撤销中共云南省委、中共昆明军区委员会联发(1997)7号文件中个别结论的通知》。
(87)31号文件指出:“……实践证明,这个文件[(79)7号文件,笔者注]总的是正确的.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文件第三条中关于“马伯华、马开志、郑全书、马绍美等几个人对抗中央指示,使矛盾激化,是有错误的。特别是他们成立非法秘密组织,妄图背叛祖国,搞打砸抢造成流血事件,破坏民族团结,是有确凿罪行的。但考虑到历史原因,马伯华、郑全书、马绍美可以不作为反革命分子对待。”这一结论不确,经过反复查证,其结果是:
一、关于“非法秘密组织”,是指“罕指奔位协”,它是在“文化大革命”不正常的历史条件下,少数人搞起来的一个宗教性组织,不应作为罪行。
二、关于“妄图背叛祖国”问题,查无实据。所谓背叛祖国的罪行不能成立,应予否定。
三、关于打砸抢问题,确实是存在的,打砸抢是错误的。鉴于“沙甸事件”这一特殊情况,不再追究。
据此,经请示中央同意,将联发(79)7号文件第三条结论,予以撤销。”
-------------沙甸回族史料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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