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烈士陵园烈士家属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fficeffice" /> 为做好烈士家属扫墓悼念接待工作,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围绕“尊重烈属、关心烈属、服务烈属”的服务宗旨,确保烈士家属扫墓活动安全有序、文明节俭。根据民政部《民政部关于烈士家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民电{2010}30号)及蒙自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接待的扫墓人员: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2、 扫墓时间:烈士家属原则上间隔三年祭扫一次烈士。 3、 组织形式:烈属祭扫烈士墓,应当由烈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祭扫烈士墓。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扫墓或当地民政部门不能统一组织的,经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烈属可自行前往祭扫烈士墓,每次祭扫不超过三人。 4、 烈士家属扫墓接待补助办法:由烈士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扫墓活动,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或烈士陵园)负责做好接待服务;烈士家属自行前往扫墓的,由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或烈士陵园)负责三位亲属的食宿接待,并根据当地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及普通火车或客车票视情况给予单程补助(乘坐飞机、自驾或租车前往的费用自理)。 5、 烈士家属扫墓超过三人或不服从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接待的,其费用自理。 6、 前往扫墓的烈士家属需先与烈士陵园联系,并到烈士陵园进行扫墓登记,方可安排食宿,对于不与烈士陵园联系自行安排食宿的,其费用自理。 7、 参战将士、伤残军人和州外集体团队的扫墓接待,须有上级民政部门、省州市领导通知方能接待。 8、 烈士陵园接待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严禁借接待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进行接待服务工作。 9、 烈士陵园接待实行报告制:民政部、省州领导到烈士陵园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由烈士陵园报告民政局领导进行接待,接待烈士家属由烈士陵园进行接待。 蒙自市民政局:0873-3726617 蒙自市烈士陵园:0873-3856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