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对越自卫还击作战被俘归来人员的处理办法 fficeffice" /> (一)关于一般被俘归来人员的处理问题。 1.作战中表现较好,因身负重伤,极度饥渴,赤手空拳,弹尽粮绝等客观原因,失去反抗能力而被俘,被俘期间立场坚定,积极组织参加对敌斗争,保持了革命军人气节的,一律恢复其军籍、党籍、团籍、给予表扬。身体健康的继续留队工作。 2.战斗中与部队失去联系,在寻找部队时遇敌处置不当、反抗不力而被俘,或者被俘期间有泄露秘密、说了错话等问题,情节轻微,态度好的;恢复其军籍、党籍、团籍、不给予处分,按正常转业、退伍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恢复其军籍、党籍、团籍,但要给予纪律处分,即作转业、退伍处理。 3.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遇敌右倾保命,没有组织反抗而束手被俘,可恢复其军籍,但要撤消职务,给予党纪处分,即作转业或复员处理。 (二)关于投敌被遣送归来人员的处理问题。 1.作战中贪生怕死,率部投降的,一律开除其军籍、党籍、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处。 2.对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或煽动投降的,开除其军籍、党籍、团籍,回原籍劳动。其中情节特别恶劣,民愤很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被迫或随从投降的干部,在被俘期间表现好的,可恢复军籍、党籍、给予或免予党纪处分,作复员或转业处理。其中被俘期间不好的,开除党籍,作复员处理。 4.对于被迫或随从投降的战士,按一般被俘人员对待,恢复其军籍、党籍、团籍,作正常退伍处理。其中在被俘期间表现不好的,可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关于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为慎重起见,可适当提高。 开除军籍的,由军区党委批准;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师或军党委批准。干部复员、战士提前退伍的,由军党委批准。 (四)关于被俘归来人员评功、评残和发放对越自卫反击、保卫边疆作战纪念章等问题。 凡恢复军籍、党籍、团籍者,在作战中有突出功绩的,应予评功评奖;在战场上立功者均予承认。原误定为烈士追记立功者,应重新评定。 凡恢复军籍者,均按规定发给对越自卫还击、保卫边疆作战纪念和慰问品;在作战中致残或在被俘期间被敌打成残废的,均应评定残废等级,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9)161号文件规定妥善安置。 <!--EndFrag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