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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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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9 03: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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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总政治部
劳社部发(2005)17号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就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复员干部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复员干部下岗失业后,符合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要认真细致的做好工作,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在其他单位工作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复员干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政策调整后,按规定享受调整后的就业政策。
二、关于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复员干部能够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在按排补助地方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复员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各地要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复员干部到单位工作的,应随所地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复员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解决;没有单位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地方财政补助给予医疗救助。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复员干部的思想教肓,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军队复员干部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劳动  社会保障  军队   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6月28日印发

建  设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建住房(2005)110号
关于这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房改办)、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复员干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的办法优先给予解
决。
二、在服役期间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未按房改成本价、安居工程价购买住房或参加
集体建房)的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军队复员干部出售。
三、对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应
纳入安置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优先予以解决。
四、军队复员干部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优惠待遇。经总后勤部
同意,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照军产住房管理规定,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五、军队复员干部享受与其复员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者同等条件地方人员买房
或者建房有关待遇。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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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9 03: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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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2005)17号文件和(2005)110号文件解决全国复员军官的问题,也属画饼充饥,无法落实。
一是:就业、再就业问题无法实现,社会上大批失业人员和大中专学生、退伍士兵无法安排就业,平均年龄五十岁以上且没有专业技术的复员军官哪有就业的机会。
二是:买养老保险企业交的20%对于绝大多数复员军官来说没有就业机会也没有单位可交。
三是:从退伍至今平均十年,到六十岁退休至少得五、六年,有的甚至还有一、二十年,需要一大笔钱来交养老费,复员军官自己买不起。
四是:现在至退休领养老金之前的生活没有着落如何解决。
五是:购买经济适用房虽好,巨额的房费从哪里来,因为复员时没有发放一分钱的购房费。
六是:购房养老保险标准如何掌握,交钱几十年,六十岁以后发给500元/月?能解决什么问题。
七是:子女就业问题相当突出,如何解决?
上述一系列的问题如不能有效的落实,盼了5年盼来的解决方案仍然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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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9 03: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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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结论。
1、解决复员军官的问题必须在废除(93)政联字1号文件的基础上来考虑。
2、解决复员军官问题必先归还其干部地位,在标准接近同职级干部的原则下考虑。
3、在复员军官问题彻底解决之前,先按民政部(2005)17号和110号文件精神买养老、医疗、住房和安排就业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1)、未就业者购买养老保险由单位交的20%由军队或国家负担。按最高标准购买。
(2)、鉴于复员军官的实际情况提前5年退休。
(3)、复员军官交费年现应从(2005)17号文件下发时起计算。
(4)、购买经济适用房有优先权的同时由部队或国家按同职级军官发放住房补贴,目的是部队、地方、个人都尽一份责任和努力,使复员军官真正住上房。
(5)、出台强有力的政策,解决年龄尚轻同志的就业及子女就业。
(6)、对未就业的人在退休之前参照其在部队职务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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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9 05: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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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人孤陋寡闻,现在才知道复员干部这个词,以前只知道士兵才有复员这一说。深表
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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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9 06: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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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楼的想法我也有。干部不是叫转业吗?
应当理解地方(特别是企业)的难处,该交钱时国家应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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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 00: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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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员干部是指不要国家安置,领一笔复员费,按月拿生活费,自己找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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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楼的解释基本对,但有一处关键错误,去哪里“按月拿生活费”??? 正确解释应为:
    复员干部是指不要国家安置,领一笔复员费;自己找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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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同和响应“呐喊”的声音![USECHGFO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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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6 14: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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