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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劳社部发(2005)17号《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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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文件

理 总 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社部发(200517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就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复员干部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复员干部下岗失业后,符合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要认真细致的做好工作,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在其他单位工作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复员干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政策调整后,按规定享受调整后的就业政策。

二、关于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复员干部能够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在按排补助地方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复员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各地要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复员干部到单位工作的,应随所地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复员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解决;没有单位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地方财政补助给予医疗救助。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复员干部的思想教肓,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军队复员干部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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