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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监察员
[此帖子已被 天啊 在 2012-8-27 23:03:52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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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602)令;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不知各地方政府是否有执行与否?
各位参战(作战);战友大家好!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2月27日在全国拥军优属会议上讲;
\"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要通过完善和实施安置政策,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增强所有军人的荣誉感。三要稳步提高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抚恤优待政策\"看来优抚对象还是有一线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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