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光明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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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往事,激励生活(1979-2-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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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师363团接粮队吞片被袭牺牲烈士名单
==================================
山东籍1名

田云南 山东莱阳 54482-53016部队75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3区1排5号
=========
河南籍1名

李月明 河南潢川 54482-53016部队80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4区2排22号
=========
贵州籍1名

周远福 贵州贵定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4区3排35号
=========
辽宁籍1名

曲宁江 辽宁丹东 54482-53016部队4连2月24日牺牲一等功 那坡左3区2排2号

=========
福建籍2名

邱宏桃 福建长乐 53048-53021部队班长2月24日牺牲二等功 那坡右4区1排12号

郑省谷 福建惠安 54482-53316部队74分队副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4区4排10号
==========
广西籍19名

奚锦辉 广西邕宁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副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1区1排12号

杨魁金 广西邕宁 54482-53016部队75分队副班长2月24日牺牲二等功 那坡左1区1排13号

张美社 广西柳江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1区2排6号

韦六兴 广西柳江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副班长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1区2排5号

罗前勇 广西巴马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1区2排17号

韦善云 广西巴马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1区2排18号

梁燕华 广西北流 54482-53016部队72分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1区3排22号

莫健光 广西容县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1区3排28号

徐再安 广西隆林 54482-53016部队2营机枪连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2区4排12号

李顺荣 广西隆林 54482-53016部队81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2区4排11号

石庭规 广西隆林 54482-53016部队3连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2区4排13号

胡志乐 广西凌云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2区4排9号

刘绍添 广西桂平 54482-53016部队75分队副连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1区3排37号

谢永兴 广西贵港 54482-53016部队61分队2月24日牺牲二等功 那坡左1区3排17号

庞祖强 广西浦北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2区1排31号

林传海 广西浦北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2区1排30号

林汉良 广西浦北 54482-53016部队72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2区1排29号

翁运铭 广西灵山 54482-53016部队副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2区1排36号

陆家文 广西钦州 54482-53016部队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1区3排11号
=============
湖南籍21名

吴孟高 湖南新化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3区1排26号

周立水 湖南江永 54482-53016部队81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3区2排11号

唐智柏 湖南衡南 54482-53016部队副班长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2区1排5号

夏俊怡 湖南衡南 54482-53016部队2连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2区1排22号

孙公平 湖南新邵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二等功 那坡左2区2排37号

孙孝金 湖南新邵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2区2排26号

孙诗平 湖南新化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3区1排22号

戴元初 湖南常德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3区3排17号

方弟初 湖南常德 54482-53016部队81分队副班长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3区2排27号

曾佐平 湖南新邵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2区2排24号

李进强 湖南长沙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3区4排2号

李长青 湖南铜山矿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3区2排7号

杨泽生 湖南常宁 54482-53016部队4连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3区2排8号

罗元秋 湖南衡南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2区1排21号

肖瑞成 湖南常德 54482-53016部队75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3区2排35号

胡国良 湖南汨罗 54482-53016部队营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3区3排3号

袁卫平 湖南新邵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一等功 那坡左2区2排33号

邹湘黔 湖南新邵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2区2排38号

钟同保 湖南新宁 54482-53016部队81分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左2区2排14号

马新民 湖南常德 54482-53016部队81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3区2排26号

高和平 湖南常德 54482-53016部队72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左3区2排37号
===========
广东籍39名

万建芬 广东东莞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2区1排43号

严亚陆 广东化州 54482-53016部队80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4区2排2号

何才光 广东龙川 54482-53016部队78分队班长2月24日牺牲二等功 那坡右2区2排40号

冯柏荣 广东郁南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3区2排14号

刁亚桂 广东河源 54482-53016部队72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2区2排19号

刘典华 广东普宁 54482-53016部队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1区1排47号

刘少雄 广东河源 54482-53016部队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2区2排16号

卓炎春 广东陆丰 54482-53016部队75分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3区1排17号

吴日强 广东河源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2区2排17号

周德养 广东开平 54482-53016部队81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2区1排2号

周洪发 广东开平 54482-53016部队81分队副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2区1排1号

庞亚水 广东化州 54482-53016部队81分队2月24日牺牲二等功 那坡右3区2排25号

张金杏 广东龙川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2区2排41号

戴尚胜 广东化州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3区2排26号

房契能 广东惠州 54482-53016部队班长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2区1排37号

曾木城 广东陆丰 54482-53016部队81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3区1排24号

曾火振 广东化州 54482-53016部队72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3区2排31号

李天华 广东河源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2区2排15号

李青 广东化州 54482-53016部队72分队队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3区2排30号

杨乙瑞 广东揭阳 54482-53016部队指导员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1区2排28号

杨桂祥 广东惠阳 54482-53016部队85分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2区2排5号

梁国金 广东三水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2月24日牺牲二等功 那坡右1区2排42号

梁游 广东廉江 54482-53016部队2营机枪连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2区1排22号

王尚华 广东揭西 54482-53016部队副参谋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3区1排1号

纪赵辉 广东揭阳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1区2排14号

袁泽信 广东高州 54482-53016部队80分队班长2月24日牺牲二等功 那坡右3区2排20号

赵国祥 广东新会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2区1排11号

邱左斌 广东陆河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3区1排20号

邱林弟 广东潮阳 54482-53016部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1区1排33号

郭承峰 广东化州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3区2排27号

钟军联 广东龙川 54482-53016部队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2区2排39号

陈华如 广东廉江 54482-53016部队78分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2区1排23号

陈志荣 广东化州 54482-53016部队74分队副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3区2排28号

陈招成 广东河源 54482-53016部队72分队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2区2排20号

陈振河 广东陆丰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3区1排16号

颜春平 广东普宁 54482-53016部队班长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1区1排46号

黄莉 广东电白 54482-53016部队72分队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4区2排8号

黎国杰 广东广州 54482-53016部队班长2月24日牺牲 那坡右1区1排3号

黎运瑞 广东高州 54482-53016部队77分队班长2月24日牺牲三等功 那坡右3区2排19号
===========
合计85名,烈士名单仅供参考,烦请老兵指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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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磊落老兵您好:看完了你的回忆录内心无法平静,我是81年的兵在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我家三代七人从军(有一烈士)。我切身感到过失去亲人的那种痛,烈士的父母一辈子都无法释怀,我们是幸运的没经历战争,感谢您和参战的老兵留下珍贵的资料。我们没有忘记,要一代一代传下去。记住这些为国献身的民族英雄!!!牺牲的和活着的····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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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战友:你好。

你比我们更伟大,因为你伟大的家庭,光荣的历史,爱国之光永远激励着我们前进。很久没有看到爱我、想我、关心我的朋友们来此了。

说真的。战争是残酷的,战争为谁服务也很清楚的,只是年轻的生命、伟大的事业让他们早逝了。他们走了,我们活着。但愿年轻人都去探索保家卫国而献身的英雄们。

八一快到了。曾经有如此经历的战友们,心里一定回味着那节日的场景吧。在此提前表示祝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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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节快乐!这是我们军人的节日,或曾是军人的的原因,也许是烈属的缘故。自己对军事史实很感兴趣,更为那些牺牲的烈士伤残军人充满敬意,因为如果他们还在,或许能改变他们家族的历史,能改变小家庭的一生。真的,我常常这样想。象三十八军的傅平山烈士,夫妻都是军人干部,想想看如果···如果··战后平安归来,这是多么美满的的一家人。战争是残酷的,这话说起来不难,可没参战的人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深入其中的。社会大环境的原因,国家对中越之战模糊处理,确实不象六七十年代那样对待军烈属了,我指的精神方面,我深有体会。另:我在河北石家庄市,老兵有时间到此当尽战友之意!邮箱sjzap34602@sina.com 工作关系QQ上的少,邮箱天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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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要求做好“八一”期间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2011-07-31 15:55:29| 分类: 优抚政策 | 标签: |字号 订阅

<DIV></DIV><DIV class=\"bct fc05 fc11 nbw-blog ztag js-fs2\">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1-07-18 17:00
<DIV id=zoom>
  7月18日,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队做好“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八十四周年即将来临。节日期间,各地各部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国防和军队发展的主题和主线,深入扎实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不断巩固和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政治保证。

  一、组织军民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前进作出了战略部署。各地各部队要把组织军民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节日期间双拥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军民90年奋斗的光辉历程、伟大业绩、宝贵经验,宣传坚强的军政军民团结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军民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热情。以弘扬爱党爱国爱军精神和双拥光荣传统为主题,举办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影视展播和文艺演出等系列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军爱民、民拥军的浓厚氛围。

  二、着眼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大力支持部队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源,大力支持驻军加强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的各项建设。根据部队夏季训练演习需求,研究制定保障方案和计划,做好场地征用、海域清理、物资供应和群众损失赔偿等工作,配合官兵圆满完成训练演习任务。深入开展科技、教育拥军活动,大力帮助部队培养一批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技术革新和攻关,促进部队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有条件的地区,要协助部队搞好科技含量较高的训练基地、模拟训练中心和作战、指挥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信息化训练条件。积极帮助驻边防、海岛部队解决训练执勤和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官兵守岛戍边创造良好条件。

  三、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开展助民惠民活动。各部队要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加和支援驻地经济社会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兴教、医疗帮扶等工作,多做得民意、暖民心、惠民生的实事好事。组织官兵广泛开展助民便民服务,帮助困难群众特别是烈军属、优抚对象和特困家庭排忧解难。深入开展军民共建与和谐创建活动,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军地合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从南到北陆续进入主汛期,各部队要继续加强与地方防汛、气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驻地汛情灾情发展变化,扎实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确保遇有险情灾情能够迅速出动,坚决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以评选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为契机认真抓好双拥政策法规落实。今年年底前,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将命名新一轮双拥模范城(县)。各地各部队要以做好评选推荐工作为契机,推动拥军优属各项政策法规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离退休干部移交、军人子女入学优待和在乡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烈军属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对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维护部队官兵和广大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各部队要利用专门时间,进行群众纪律检查,走访地方党委、政府,听取驻地群众意见,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树立和维护我军威武、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节日期间,各地各部队要就地就近开展走访慰问活动,重点走访慰问遂行抗旱救灾、抗洪抢险和训练演习、维稳执勤等重大任务部队,以及边海防基层部队官兵、老复员军人、伤病残退役军人、烈军属、生活困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优抚对象。各项走访慰问活动要俭朴节约,务求实效。

</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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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2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DIV style=\"FONT-FAMILY: 宋体, Arial; COLOR: rgb(51,51,51)\">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DIV>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附:2004101日起执行的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由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受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195410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101日起执行。19887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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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号

2011-07-30 08:22:15| 分类: 8023优抚信息 | 标签: |字号 订阅

<DIV></DIV><DIV class=\"bct fc05 fc11 nbw-blog ztag js-fs2\">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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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1-09-29 10:57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中央财政为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7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30亿元,惠及596万优抚对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DIV align=center>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32990

因公

31950

因病

30900

二级

因战

29850

因公

28290

因病

27230

三级

因战

26190

因公

24620

因病

23050

四级

因战

21470

因公

19380

因病

17810

五级

因战

16770

因公

14660

因病

13620

六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00

因病

10480

七级

因战

9960

因公

8900

八级

因战

6290

因公

5760

九级

因战

5230

因公

4190

十级

因战

3670

因公

3140

</DIV>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DIV align=center>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0480

8990

8460

农村

6030

5760

5510

</DIV>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DIV align=center>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22870

22870

10320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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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将为优抚对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元旦春节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保障今冬明春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日,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270亿元,其中:城乡困难群众2012年元旦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207亿元,今冬明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救助资金63亿元。

  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的生活补贴政策,将惠及全国8731万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党员”)。补贴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20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30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360元。为落实好相关工作,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城乡困难群众手中。

  同时,中央财政将今冬明春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口粮补助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90元,并根据灾情对衣被取暖等酌情给予补助。财政部、民政部要求各地将中央补助资金与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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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转《41军121师363团参战情况简介》

在纪念对越自卫还击作战胜利32周年的时候,我们不曾忘记1979年那场战斗,我们不曾忘记踏上了布满地雷、竹尖陷阱和异族仇恨的征程,我们不曾忘记被共和国称为“新一代最可爱的人”

1979217,新华社奉中国政府之命发布声明:越南当局无视中国方面的一再警告,最近连续出动武装部队,侵犯中国领土,袭击中国边防人员和边境居民,局势急剧恶化,严重威胁我国边疆的和平和安全。中国边防部队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奋起还击。

363团1979年自卫还击作战经过:

我363团加强军坦克2营,军区水陆坦克团5连,待362团将莫隆道路打通后,团主力沿南桐、班爱、则嘎、那排、通农、宗梅、三龙、那岸穿插前进,攻占打沙山口、841高地、董赛,抢占公路两则要点,阻敌从原平方向增援,尔后以部分兵力协同友邻歼灭班庄之敌,2营搭乘坦克,待急造军路修通后,沿公路经通农向宗梅急进,向董赛发展进攻。

2月17日7时许我师基指率363团从121号界碑出境,经南桐、听借、到班改上公路,向841高地、董赛地区穿插前进。11时许前卫1连进至班爱,遇敌公安1个连,当即以勇猛的动作,先敌抢占有利地形,先敌开火,敌仓皇潜逃,有40余人钻进山洞,该连即组织火力,封锁洞口,在7连的协同下,将敌全歼。11时40分,进至那栋,向通农急进,先后在班加、465高地、那排、班让击溃敌1个连的兵力阻击。17时许,前卫接近通农,团指即组织4个连从两翼合击通农县城,在我火力突然打击下,敌公安、县中队惊慌逃窜,2连乘胜追击,占领街道要点,捣毁邮电局,1连攻击县机关,经近1个小时战斗,攻占通农县城,部队继续前进,21时前卫到达宗梅,通过铁索吊桥。因桥面竹板破烂,天黑桥窄,队伍阻塞。师基指、团指到达后,师、团首长亲自组织部队以一路纵队通过吊桥,骡马分队另路涉水过河。副师长李培江率2营搭乘坦克于17日10时30分出境,因6连搭乘的水陆坦克爬坡能力差,未跟上队。营主力因通农桥梁载重能力低,坦克无法通过,副团长洪祥友当机立断请示上级,部队不乘坦克徒步前进,23时30分在宗梅追上团主力。战后洪祥友荣立个人二等功。我们的老首长李培江,是解放战争时期的“战斗英雄”。当年他参加自卫还击作战已57岁,身患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但他老将不减当年勇,率领363团勇猛穿插,经80余小时的艰苦奋战,最先插到841高地,为断敌退路,阻敌增援,配合友军全歼高平之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战后,李培江荣立个人一等功。17日23时,师基指进至宗梅获知,361团已进至465高地,362团已过则嘎,师侦察大队尚在伦平以北,师即令三个单位加速前进。17日363团后勤在465高地受阻了3个小时,后随367团于18日进至那民。363团6连从莫隆南侧出发,当晚进至那民与团后勤会合。

2月18日5时,团主力过完吊桥,沿黄得向三龙急进,2营奉令直插纳隆,断敌后路。10时前卫1营进至那岸,立即攻占那岸水电站,掩护2营迅速前出。担任穿插尖刀连的1营1连于18日上午进至三龙,尖刀班发现不远处有几十个越南公安、武装民兵、群众正在集合,发现了我们,便四处奔跑。1连迅速拉开队伍,把他们团团围住,战士们和翻译一起向他们喊话,宣传我军的政策,并向群众散传单,使他们放下了武器,有两个民兵还主动给我们带路。中午,1连接近了那岸,这是通往841高地的要道。只见两山开口处有一吊桥,敌人在山两则配置了密集的火力点,两个带路的越南民兵说:“当年法国军队在那岸天险死了一万多人,始终没有突破此地”,1连进入天险后,决定迅速强攻右则的水电站,占领开口处,掩护大部队穿插。在3排的掩护下,1排冲过吊桥,迅速消灭水电站后面周围的敌人,占领了电站后面的高地。这时,2排正沿着水沟往里插,埋伏在暗处的敌人突然开火,2排被压制在水沟旁。班长赵延平、副班长黄兆常中弹负伤。副连长罗洪发、二排长蒋东华果断命令:“跳进水沟,狠狠打!”战士们跳进了齐腰深的水渠,与敌人展开了激战,5挺机枪在水渠上占领了有利地形,一齐向敌人开火。连长朱景才看到前面受阻,急忙起来,指挥机枪、火炮压制敌人。八二无后座力炮班长蒋进龙用简便射击,准确地将炮弹打进敌人设在洞里的一个火力点。火箭筒手申友芬看到前面山上的敌人用棍顶起衣服引诱射击,他看到敌人的准确位置,用一发炮弹炸掉了敌人的老窝。代副指导员林益义看到二排泡在水里坚持战斗,组织六班炸坝放了水。战后一连被广州军区授予“穿插英雄连”荣誉称号。教导员卢瑞明率2营主力边打边插,进至打沙山口,击退敌原平县大队阻击,切断了3号A公路。18日中午,2营5连插到朗金水电站,突然遭到敌人袭击,他们迅速展开了战斗队形,集中火力压制水电站两翼山上敌火力点,掩护团主力顺利通过敌封锁区。18日下午,五连前进至离841高地约一公里的地方,遭敌公路两则火力点阻击。连长张泽祥迅速组织还击。命令机枪压制敌火力点,带领一、二排从两翼包围上去,很快消灭了敌人。这时,盘据在841高地主峰的敌人一个加强排从四面围了上来,放了一阵枪炮就走散了。五连于18日14时30分迅速攻击了841高地主峰,最早穿插到位,在841高地上整整坚守了八天八夜,打退了敌人一次又一次袭扰,战后2营荣立集体二等功,五连荣立集体一等功。18日14时20分奉令停止向纳隆穿插,就地转为防御。在2营攻占了841高地时,敌又占领了打沙山口两则高地,以猛烈火力封锁了山口,团令一营掩护,按3营、团指、1营的序列,改道向西经朗绕、南插银斗。前卫3营进至朗绕河东则,发现对面无名高地上一股敌人正在装填60迫击炮弹,企图炸毁朗绕河桥,阻断我前进道路。此刻,3营炮连尖刀班的炮手罗强先,快速用82无后座力炮简便射击,先敌开炮,把敌人炸飞出阵地,保住了朗绕桥。3营和团指通过朗绕桥后,敌又占领朗绕,阻击我后卫部队。后卫1营无法由此路通过,即改为沿2营行进路线撤出打沙山口,绕道前进。团主力于18日19时30分攻占教南、朗金地区。

2月19日6时30分攻占朗登、董赛地区,并就地组织防御,截断了班庄以东敌人向西的退路,并准备阻击由原平方向的增援之敌。

2月24日师令363团组织3个连队到班俊接运粮食、弹药,由于带队领导思想麻痹,轻敌前进,接粮队进至吞片、扁亚之间时,遭敌伏击,带队领导牺牲,部队被敌人火力压制在公路上,失去指挥。先头和后尾在伏击圈外的各一个排,惊慌失措,没有抢占有利地形主动向敌攻击,以营救被压在公路上的部队。师、团指虽听到枪声,但因情况不明,没有及时派出部队增援。此次遭伏击,接粮部队伤81人、阵亡103人、损失军马41匹,教训极为深刻。

2月28日363团奉令从841高地、董赛进至扣屯地区,组织防御,清剿残敌。

3月5日,我国政府宣布撤军。此时,敌183团进至纳隆地区,企图袭扰我扣屯防御阵地,为粉碎敌进逼企图,师组织了较大规模的攻击行动。

3月6日,363团1个加强营,协同友军对那欢、亭枝、魁里、容博地区之敌发起攻击,歼灭183团一部。

3月9日363团1营协同友军,对纳隆以北地区之敌进行攻击,歼灭敌183团1个营。保障了大部队安全撤军。

3月14日,由师基指统一指挥,开始交替掩护,沿交平、弄压、茶灵、龙邦撤军回国。363团1营在弄庄至班利之间占领第三掩护区,掩护部队回撤。

3月15日9时许,团组织在弄压地区杀回马枪,歼灭尾追之敌一个排。

3月16日9时30分撤回广西靖西县境内。

在28天作战中,参加大小战斗15次,毙敌159名,伤敌69名,俘敌12名,瓦解敌武装人员19名,缴获各种枪支82支,烧毁敌军需粮库3个,炸毁敌军用电站1个,战后1营荣立集体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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