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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大家好啊我是一新人。我有问题的想问老兵的
是明示不允许当俘虏(如当俘虏回来就要被××××)还是鼓励不当俘虏? 这正是问题的关键!
对比一下二战时的苏联,斯大林下令“当俘虏视同叛徒”, 也就是说以法律法令的形式提供了对俘虏及其家属进行严惩的依据。我国有过这样的惩罚依据吗? 我国很多东西是软性的,比如提倡什么、号召什么、不提倡什么, 这些其实不具法律的强制性。
就以当俘虏来说,如果没有投敌行为,回来之后是没有理由受惩罚的,当然作为职业军人的前景几乎是没戏了(这在哪国都一样),但退伍为民后还会有谁去难为呢? (除非在下一次文革中被翻旧帐, 那更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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